夫妻贷款后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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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即婚前双方都知晓并认可为共同债务的除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借款时对方并不知情或虽知情但未追认的,该笔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陆某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陆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并未签字认可,且在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借款系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为陆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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