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开什么票?
1. 受托方(贷款中介机构)要根据《金融机构代理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3年77号)的规定,开具盖有自己公章的、内容完整的《金融同业客户服务证明书》和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以证明贷款已划入借款企业账户;
2. 贷款发放后,应做好放款、还款的登记工作,并依据合同等相关资料,制作对应的凭证,作为后续对账、结算和催收工作的基础。在《金融同业客户服务证明书》中,应注明融资额度、期限、利率及融资本金归还计划和时间等条款。
3. 在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可以采用电汇方式,请借款单位将钱转入中介机构的银行账户内,并由经办人员及时核对到账情况。也可以由银行代付,即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银行从指定的借款企业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收。
4. 对于需要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应及时办理抵、质物入库或保证人签字盖章手续。在办理逐笔转贷或展期业务时,应及时更新抵押、质押或担保等相关手续。
5. 在日常财务核算过程中,应注意核对每一客户的贷款余额和回收金额;每月末应对所有客户贷款余额进行重新计算,确保账面的贷款总额与银行对帐单上的金额完全一致。
6. 每年年底应认真核对每一客户的贷款余额和回收金额,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全面审查该年度的所有业务合同是否有遗漏,逐一确认每笔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