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有股份吗?
这个就要看公司设立的时候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规定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那么就是属于同一职务,不可以同时兼任(《公司法》第50条)。
但是,如果董事长的职责中有明确的“主持董事会”的职责条款的话,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董事会主席”,此时即可以同时担任总经理一职; 另外还要看一下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两职是否可以兼任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可以兼任,则符合约定即可,反之则不行。但无论是否违反章程,都不必然导致其行为的效力问题——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行为就是有效的。 结论其实比较简单:
1、先看章程如何约定;
2、再看董事会是否授权,如果有明确授权,且同时不违反公司法和章程其他约定的,即为有效。
3、如果没有具体授权,则一般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否则属于越权代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越权”指的是超越权限,并非绝对没有权限。也就是说,虽然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但是该项决定并不一定就完全无效(参照《合同法》第50条第2款)。换言之,相对人如果不提出异议或者追认的,则该行为有效。实践中很多公司都是默认总经理或者董秘等执行管理层人员的签名生效,实际上也就是认可了他们的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