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企业用验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进行验资。但以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验资,仅需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其存在和真实性即可。
对下列事项由合伙组织或股东会决定: (1)生产经营计划; (2)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的方案; (3)新增生产设备和资金的方案; (4)对外投资的方法和投资的范围; (5)生产经营中所需购进主要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 (6)生产经营所耗能量以及节约能源的计划措施; (7)产品品种、质量等级和销售价格; (8)新产品开发设计及其投入生产的时序安排; (9)资金、材料、设备的采购渠道和方法; (10)人力资源的需要情况; (11)财务预算和税收筹划; (十二)其他应由股东们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