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属于企业合并么?
感谢各位的关注,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冷门,所以没有收到太多的答案。我在这里更新一个我之前写的关于该问题的解释。 在我国,企业控制主要指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因为公司作为企业的法定载体,一般由股东成立并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股东不一定是自然人股东,也可能是法人股东)。而其他类型的企业主体,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虽然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其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实现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经营成果的分配。
本文所讨论的控制主要是指对公司(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制。 那么,什么才算控制了一家企业呢?我国《公司法》采用“实质控制”标准判断是否构成控制,即“实际支配该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至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准则指导司法实践,但可参考的因素包括:
1. 是否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担任公司管理职务;
2. 是否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
3. 是否掌握公司的财务大权;
4. 是否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5. 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上述因素并非单独适用,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间接控制”的情形,即尽管某一主体不是一家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但是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现对该公司的有效控制,在此情况下,该主体可被视为实际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认定实际控制并不意味着一定享有决定权,如仅享有建议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的主体,仍应视为其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