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侦多大金额受理?
这个涉及很多种情形,并不绝对。。。 举个例子吧: 我办理过的案件里有一个是在上海的浦东金融法院二审的,一审就是在上海基层法院审理的。涉诉标的额大概在一千多万(这个是主债权),同时还有好几个担保人之诉,几个执行异议之诉,整体涉诉标的可能就接近两千万了。
这个案子起诉的时候就是在上海的一个区法院立案的,当时被告方也就是债务人那边在立案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移送至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被驳回了,理由是这个案件属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然后一审的时候被告又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涉案合同中约定了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签订地为浦东新区,所以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然后一审法官没有同意,依然维持了原裁定。之后被告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域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受理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上下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虽然合同约定了签约地法院管辖,但鉴于原告住所地在我省,且本案其他被告所在地也在省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其次,虽然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但因协议管辖无效,所以本案仍然可以由法院进行主管。最后,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的主要答辩理由应是合同效力问题及违约责任追究,管辖权事宜并非必须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其已经放弃了对管辖权问题的抗辩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就说明了,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同一个省份的,那么即便合同中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法院也是可以管辖的,只不过可能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