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的股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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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里面,有关于公司被冻结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的时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和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颁发股票;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和持股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时,董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建议时,发起人应当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拟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提交公开转让的通告之前向公司申报该转让的安排,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公告中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发行新股时,董事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但是,董事因执行职务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的买卖转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2)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导下进行减持,不可单独作出处置决定;(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时,转让后原股份公司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应继续停止转让;(4)国家授权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上市前的限售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解除限售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百零七条 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转让的期限内,公司股票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转让,受让人不属于该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报人民法院备案.未经备案,转让无效。但经人民法院裁定转让可以依法实施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转卖期间内,当事人将判决确定的标的物出卖,如果买受人善意并且支付合理价款的,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不享有请求返还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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