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转出计什么科目?
“投资”是会计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 借方表示买入,贷方表示卖出。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外,通常不会引起会计利润的变化。
1. 减少投资(或将其出售)时,将原来计入“投资”科目的有关金额全部转出来,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2. 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利时,按应享有的数额,记作“投资收益”的借方。 “转入”和“转出”属于会计科目中的业务处理内容,与收入和费用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上述两笔业务都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 如果企业购买某种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即这种交易不是出于长期持有目的的,则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反映。
当出售该金融资产或进行估值调整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投资收益”科目进行反映。 这种操作方式下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影响,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将此项收益(或损失)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公允价值法,期末所记录的“投资”科目余额都必须与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