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款不下来定金退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条款未能批准,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如果购房合同条款当中对贷款未能批准后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其应当自行支付剩余房款,则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将承担定金罚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其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则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开发商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担保条款未能批准后的责任承担,约定买受人获得贷款是自己的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如果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贷款所需材料,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开发商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交材料的,买受人将承担定金罚则。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认真审阅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对开发商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全面、细致的审查,避免掉入开发商的陷阱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