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行业可以吗?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不少企业猝不及防,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回款账期拉长,占压了大量流动资金,企业经营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为缓解资金流短缺的困境,部分企业开始考虑通过商业保理融资来“盘活” 资产。
但与此同时,社会上有关“警惕商业保理变味沦为高利贷和骗局、避免掉入套路陷阱”的风险提示比比皆是,让中小企业无法分辨是真是假,使得部分企业和个人“谈保色变”,望而却步。
那么,社会上所流传的商业保理风险预警到底应不应该在意?商业保理能否化解企业资金难题,能否作为有效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实,这些风险提示信息,只要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首先,商业保理在融资成本上的确高于传统金融机构融资,但是客观来看,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大,其保理业务也是因求于人而普遍利率较低。因此,商业保理是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利率稍高,但与其它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甚至略有偏低。而且,成本高低是相对而言,也要与没有这次保理融资带来的重大损失相比来看。商业保理通过债权转让和回收而提供资金融通、有别于借贷的特殊金融工具。
其次,关于“变味沦为高利贷骗局”、“套路陷阱”一说,则是由于社会上一些不明所以者把商业保理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混为一谈,误以为也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的约束,所以商业保理公司存在“高利贷嫌疑”。其实,2019年11月,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91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已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时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严禁商业保理企业通过任何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变相融资等问题。202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案件司法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宣传的,应当准确把握案件所涉法律政策问题,全面、严谨、审慎作出说明,不得采取片面、夸大、歪曲的方式误导社会公众。同时,应当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也有个别商业保理公司不规范操作而给社会“抹了黑”,这在任何一个行业内都难以避免。对于极个别的现象,不能以点代面,就否认整个行业。根据2020年9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禁止诱导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面向公众开展P2P网络借贷等业务。
因此,社会上对商业保理的各种担忧、质疑,大多是杞人忧天,大可不必“谈保色变”。中小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学会甄别、正确看待商业保理,积极发挥其在助力企业融资、盘活企业资产、降低企业应收账款水平、防范和转移企业贸易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