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份如何不交税?
一、首先,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除设立时的一次性缴纳外,以后的增资部分,应视为股东对公司债权的承认和偿还,因而依法应交纳所得税。 股东分得的利润,因其已经过了征税环节,故不再纳税;但股东取得未分配利润时的资金来源应是股本或溢价发行所得,这部分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改变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数额等事项而发生章程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等相关材料”。若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使股东个人的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必须严格依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追征风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文件注明的财产价值量是否属实进行审核。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五)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录备案……”由此可知,注册资本虽然是登记主管机关审核项目之一,但它只是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所必备的条件之一,不是唯一条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只要其他条件符合,就有权领取营业执照。
四、基于三的论述,若注册资本虽未实缴到位,但企业依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由于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意味着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相应企业的财务风险也相对提高,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