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可以转增投资吗?
欠投资款,本质上还是欠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原债权人(债务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的,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受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仅凭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原则上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即使该笔款项实际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也需要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配偶一方只需要在共有财产的范围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题主提到的这种情况,首先应该明确一点,这个50万究竟是由甲、乙两人共同使用还是其中一人单独使用?
如果系二人共同使用,那么二者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两笔欠款合并后共138万元的本金,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但如果这50万元确实是由甲方个人使用,乙方只是作为担保人的话,那么由于主合同即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法而归于无效,担保合同亦属无效,乙方对此笔50万元欠款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乙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签署借款合同和收条的法律后果,并且在此情况下接受原告提供的资金,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以及双方履约情况,酌定由乙方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