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募集期是多久?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个概念,叫“基金募集期的最短期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私募而言,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以3+2模式为主(即三个月的募集期加上两个月的备案期),当然也有其他的设置方式。 为什么会有这个最短期限的限制呢?这主要是考虑到基金设立程序的原因导致的——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从发行到成立需要报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这一过程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法律上对基金募集期的最短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募集期的最短期限仅仅指“募集资金”的时间,而不是基金运作的全部期间。也就是说,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下,即使基金募集期超过了上述最短期限,也并不导致基金失效或者清算。 以资管行业为例,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业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准非保本理财产品发行的申请:
(一)投资期限不超过90天的,报经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公开发行;
(二)投资期限超过90天但不超过6个月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机构批准;
(三)投资期限超半年但不超过1年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机构备案;
(四)投资期限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机构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如果私募基金募集期满1年后仍然未募集满所需规模,通过必要的程序后是可以继续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