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算不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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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间的借贷实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支出,应该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个月份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所以,既然是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符合“合理性”和“真实性”原则,而且必须符合成本效应和配比原则。否则的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并要求其补交税款。

2、如果股东个人以借款形式先付了投资款,然后让公司还他这笔钱,这样是否就达到了减少公司实收资本目的?这样操作是不是有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第一个问题的答案里已经涉及到了,这里再补充一点,就是如果股东以借款形式先付了投资款,那么他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合同等)来证明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并且所支付的金额应当能够合理匹配。

3、如果不经过税务备案,企业之间大额利息收入(年化9%-10%)要不要缴增值税,有说要交5%的,也有说不交的,到底交不交啊? 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产生了应税收入,则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6%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收费中,不征税:

(一)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银行、邮电、供水供电、排污费等经营费用;

(三)应由开发商缴纳的税费。 所以,如果是正常经营的企业,且经营活动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对于收取的利息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如果被认定为是“名不符实”的交易则会受到相应处理。建议不要刻意去规避税收,毕竟合规经营才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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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要满足以下五个要求,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支付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如果双方独立,或者双方实际税负一致,那么支付的关联方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3、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相关企业签订符合要求规范的合同。

5、实际支付了相应利息,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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