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算不算成本?
1、公司间的借贷实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支出,应该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个月份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所以,既然是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符合“合理性”和“真实性”原则,而且必须符合成本效应和配比原则。否则的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并要求其补交税款。
2、如果股东个人以借款形式先付了投资款,然后让公司还他这笔钱,这样是否就达到了减少公司实收资本目的?这样操作是不是有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第一个问题的答案里已经涉及到了,这里再补充一点,就是如果股东以借款形式先付了投资款,那么他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合同等)来证明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并且所支付的金额应当能够合理匹配。
3、如果不经过税务备案,企业之间大额利息收入(年化9%-10%)要不要缴增值税,有说要交5%的,也有说不交的,到底交不交啊? 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产生了应税收入,则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6%的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收费中,不征税:
(一)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银行、邮电、供水供电、排污费等经营费用;
(三)应由开发商缴纳的税费。 所以,如果是正常经营的企业,且经营活动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对于收取的利息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如果被认定为是“名不符实”的交易则会受到相应处理。建议不要刻意去规避税收,毕竟合规经营才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