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多个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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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企业的环境管理可能真的不到位。 一般情况一个项目会有几个环境保护措施,那么对应就会有一个或多个污染源,现在大部分的项目都是根据环评报告上的内容来做对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所以一般情况下项目产生多少污染物,都有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这些污染防治设施都是经环评合格后建设并通过环保相关部门的验收。 当然也会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薄弱,没有按照环评来实施治理设施,导致实际的排放量远远大于环评数值。

其次,我们来看下这个图片里的内容 这个图片里显示的是该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原因分析,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单位COD和氨氮的主要超标原因是进水浓度高(这是指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排放标准),这时候就应该有针对性的对进水口的污染物进行管控了;同时也可以看到苯铵氮超标的理由竟然是挥发酚超标的3165倍!!!这不是应该是先超标后检测的道理吗?(这里说明下,通常情况下,水中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用重氮化试剂与苯胺类化合物反应而呈色,通过比色测定蛋白等大分子可溶性有机物含量的方法叫做苯胺类化合物定量分析的重氮化法,该方法适用于污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半定量分析。)

我们来看下这家企业被投诉的内容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了解到,主要被投诉的内容是:污水处理站异味较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废水外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未办理环评手续等情况。 从上述文字和上图分析来看,重点应该放在废水处理流程的完善以及环保手续办理的合规性上面。 当然,最靠谱的做法还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结合环评以及监测数据来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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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保证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又要体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对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在具体确定某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对该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裁量应当与危害情节或后果相当。在同时存在不同或多项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全面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对各种、多项违法事实全面进行调查,保证违法事实的认定全面、准确、无缺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分项、项项有据的予以表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行政处罚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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