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什么征税? 我猜你想问的是“美国为什么对中国商品征收高关税”,而不是“美国凭什么对中国商品征收高关税”,因为后面这个问题有逻辑错误,美国政府作为国家主体,是不可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除非授权其他国家代为征税)”;这个“征税”其实是“收取进出口相关费用”的意思。
所以,这个问题可以描述为“美国为什么要对中国商品征收高于美国的税收,即为什么中美要就贸易问题打架”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为多个问题:
1,为什么要贸易保护;
2,为什么要加征关税;
3,加征关税的原因是什么;
4,加征关税的影响有哪些 从长期来看,任何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动机都可以归结为“比较优势理论”,即认为本国某产品生产该产品的国别税率为0%或很低,而外国相同或同类货物税率很高,此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应该征收高于实际成本的关税,阻止外国产品的输入。但这样做会减少本国的福利,因此需要额外增加一些激励,例如补贴等,以补偿因关税而导致国民收入的损失。
当然,各国制定贸易政策时考虑的远不止经济学理论,政治、历史、外交等因素同样重要甚至更加关键。 但是,从短期来看,各国采取贸易保护的原因可能各不相同。
在发生贸易战的情况下,原因更是难以捉摸,甚至有时候完全就不是“经济因素”在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所谓的“最优关税”,只有“被迫关税” ——也就是政府迫于压力,出于非经济原因的考虑,不得不采取的关税措施……这种被迫关税的做法,尽管在经济上可能是效率最低的,但是却最能反映政府的意志。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生产了太多的便宜商品,让美国以及西方国家民众过上了“花钱不再心疼”的日子。于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西方世界出现了疯狂的“口罩抢注风潮”和“纸钞印刷热”,美国甚至还爆出过“焚烧衣服”的新闻……虽然这些“奇奇怪怪”的需求上升只是临时现象,但是不可否认都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一个国家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做出应对。那么首先想到的应对措施往往是“出口限制”或者“加征关税”。因为出口限制能够直接遏制相关产品对外输出,加征关税也能够变相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量。
不过,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已经如此复杂,又夹杂了诸多历史与政治因素,再加上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错综复杂,未来局势着实让人看不懂…… “最坏的情况”或许是,中美之间长期保持低水平贸易顺差状态,导致彼此都心存不甘,于是你增税,我反制,直到有一天,某个意外事件触发全面战争或者核危机,一切才又回到原点…… 这并不是在危言耸听,最近这几年,国际局势的发生偶然性事件概率一直在提高。
赞同 881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4/5/23 10:20:29 2018年11月2日,美国公布对华2000亿美元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商品清单,拟于2018年2月1日起,将对中国的部分输美商品加征10%的从价税,中国将美国此行为向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提起贸易诉讼,要求组建专家组审理本案。专家组是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争端解决谅解》)第6.1条而设立的[1],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及其附件的性质,专家组的审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专家组报告也是WTO争端解决进程中的重要文件。在贸易争端的专家组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国提出的请求和另一方当事国所作的答复,是专家组审理的诉讼文书[2]。通过中美就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案专家组审理申请及美国答复的中文文本对比分析,[3]可以为应对美国对华贸易调查、贸易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供参考,并在下文分别从程序和实体角度分析美国应诉本案的主要策略。
(一)程序问题
美国在WTO争端程序中首先选择从程序角度应对中国的诉讼请求,其在程序部分的全部应对内容中,首先讨论美国是否应诉本案,并分别在拒绝参加专家组审理和对专家组具有管辖权两个角度提出主张。其次是,美国对专家组审理本案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本文将以上两种情形分别归纳为程序主体部分和程序客体部分。
1.程序主体部分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家组是争端解决程序启动的开始,即经世贸组织成员申请设立专家组,并获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后,争端解决程序即正式开始。因此,对于中国启动专家组程序审理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案,美国在程序主体部分主要从不接受中国将其列为“被申诉方”及专家组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两个角度进行抗辩。
其一,关于美国是否是本案“被申诉方”及是否必须应诉本案。中国在本案中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规定向WTO申请设立专家组对美国拟对2000亿美元输美商品加征关税的行为进行审查。对一国发起贸易调查,并在WTO专家组中将该国列为“被申诉方”,WTO另一成员可基于《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主张不应被列为被申诉方。本案中,美国依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1条,提出中国应就2000亿美元征税商品案与美国成员直接磋商。如磋商未果,中方应提起针对美国成员的磋商要求。中国提起设立专家组申请中,未就2000亿美元商品关税案与美国成员进行磋商,因而,美国不是2000亿美元商品关税案的被申诉方,不应被列为被申诉方。
美国在本案中主张其不是WTO成员,不能成为中国提起设立专家组程序中的被申诉方。基于本案专家组审理程序是基于中国启动专家组程序展开,在没有专家组对该主张作出裁决的情况下,美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主张,中国应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首先与美国成员进行磋商,因此,美国是本案中的“被申诉方”。
其二,关于专家组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确定美国是本案被申诉方后,在其应当应诉本案的前提下,美国从专家组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抗辩。美国在本案中主张专家组依据WTO《争端解决谅解》对其成员进行审理,因而,除非美国在WTO贸易中对成员国作出了承诺,WTO成员才可以依据《争端解决谅解》就该承诺提起磋商和专家组审理申请。而美国不是WTO成员,未在美国贸易中“作价、限制、禁止进口、保护国内产业”中作出承诺,因而本案专家组对美国2000亿美元关税案不具有审理管辖权。
2.程序客体部分
在主张专家组不应当受理本案的前提条件下,美国在程序客体部分从专家组是否应当审理本案,即专家组审理本案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提出主张。
其一,美国主张中国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美国并未采取任何需要专家组审查的“建议和裁决”。
在专家组审查美国2000亿美元关税案的正当性方面,美国基于《争端解决谅解》第16条,在未出现应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形下,主张
赞同 881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5/1/6 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