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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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设立合伙企业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同等地位。 ” 第三款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规定的以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 “入伙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所以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不管是普通的合伙企业还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设立的初衷就是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这里所谓的“股东”即是《公司法》上的“股东”概念,所以可见设立无限合伙企业也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制度设计。只不过这里的“股东”没有发行股票、履行信息披露等《公司法》上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而已。 但上述分析只是构建了合伙企业的理论基石,并不能充分解释现实中为什么要设立合伙企业。

现实当中,人们设立合伙企业通常是因为以下原因:

1.规避《公司法》的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若设立有限公司,则股东人数必须限定在50人以下。而设立合伙企业则没有此限制。所以一些股东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公司的设立目的。

2.降低资本门槛。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需要到位,这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因资金困难难以成立自己心仪的公司。而合伙企业则无此限制,仅需全体合伙人认缴总额并承担有限责任即可,这就使得合伙企业成为中小企成立自己的公司时的最佳选择。

3.控制权的自由分配。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掌握在公司董事会手里,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而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照顾到合伙人个人的权利,从而实现更合理的控制权分配。 正是由于合伙企业在注册流程、资本要求及控制权分配方面具有优势,且能更好的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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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伙企业门槛较低,合伙企业法又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因此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节省市场开拓的时间成本、增加员工凝聚力、降低员工离职率,纷纷考虑通过与员工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留住核心人才,使员工以合伙人的身份在公司下设的分店工作,这一方式在国外的经营方式中被称为“事业合伙人”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公司(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的员工及其他主体(该等主体属于公司员工或者公司员工参股的企业,下文统称“有限合伙人”)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将公司(企业)的一部分业务或者新开展的一部分业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来经营运作。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存在“事业合伙人”模式的公司而言,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当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包括下列主体:(一)本公司的员工个人,可以是公司高管或者业务骨干;(二)本公司员工参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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