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合并差额?
简单地说,企业重组中的“差价”就是重组后你多付的钱(或者少收的钱)。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个“差价”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吧! 假设A公司以2000万元购买B公司80%的股份,而B公司全部财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那么所谓的“差价”就是用3000减去2000等于1000,这1000万就是这个交易中的“差价”。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差价”呢? 显然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的非现金资产的交换导致双方会计处理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 如果A公司与B公司没有进行重组,那么A公司的帐面上就会多出80%的股权价值2000万元,而B公司则会增加相应的实物资产和负债。而如果进行了重组,那么这一切都会改变,A公司将不增加或少增加债务,减少相应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而B公司也不增加股东权益,减少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这样经过重组之后,A、B双方的账目都重新调整至公允价值,于是出现了“差价”。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计算的“差价”不是实际发生的开支(比如这里的交易中没有发生任何现金流出),而是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应当入账的费用,也就是未来预期有可能出现的成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差价”并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 然而,“差价”又是企业重组过程中真实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真实现状及运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它要求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不能以主观意愿为依据。既然发生了非现金交易,并且产生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就必须以此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并调整财务报表的相关科目。
企业合并差额出现,首先要分析具体原因,再确定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以下仅就企业合并差额形成的主要原因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分析探讨。
1、按预收资本入帐与按实际收到资本入帐产生的差额。我国目前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影子,在企业设立中仍然有按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计划文件规定各投资方投资情况设立的企业,这类企业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时,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应仍按原计划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合并各方合并前均按预收资本入帐,合并后应按原计划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确定实收资本,其差额作资本公积处理。如果合并方按预收资本入帐,被合并方按实际收到资本入帐,合并时按原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确定合并后的实收资本,其超过被合并方实际收到资本的部分应冲减资本公积;不足按原文件规定预收部分的,差额可仍按预收资本入帐,以后可按原规定收取。如果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不按原批准文件计划规定预收资本入帐,应提请企业进行调整。
2、股本与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产生差额。股份制企业(包括整体按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企业及按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规范后,母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联合体,下同)按国家有关规定被合并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应以批准的股本作股本入帐,合并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果企业合并时被合并方经批准以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2号文件规定,可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合并时,其超过股本限额部分应冲减资本公积,不足股本部分按实际收到资本或评估确认的股本入帐,但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股本。在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中,合并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其企业合并时,应重新注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原各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取消,其经批准的股本应按2号文件规定办理增资或冲减资本公积手续,由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股本入帐;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应区别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在合并中为合并方的,其被合并方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按2号文件规定应相应增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为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在办理增资手续时,其增加的股本应由其他发起人按合并前所持股份的比例承购和享有,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但其增加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股本。上市公司在合并中为被合并方的,其他合并方以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值的,所增加的股份应由上市公司按合并前的股份比例承购和享有,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