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这一说法不够准确,应该是“企业开展公益捐赠活动”(以下简称为“公益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残疾人员; (二)救助自然灾害的受害者; (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补助残疾人; (五)开展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 (六)环境保护,种植绿化。 第四条规定,兴办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无偿性原则,不得盈利。 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资本、物质、技术、信息、劳务、场地和设施等方式兴办或者参与兴办公益事业。
据此,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后,有义务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反哺社会。同时,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发展公益事业,因此企业开展公益捐赠活动具有法律支撑。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益事业捐助法》已经失效,但关于公益捐赠的法律规定都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该部法律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这些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有着不同的主体规定,同时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比如,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人必须是5个以上的中国人(外国自然人除外);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慈善组织则应当由公民自愿组成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对开展公益活动的条件没有限定。换言之,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组织,都有权利和能力举办公益活动。 但是,如果组织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扶助弱势群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难以获得税收优惠了。因为税法上的“公益性”不仅指受益人的范围,而且也包括了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扶危济困”与“非营利”两个性质,才能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反之,如果是为了实现“扶贫”或是“济困”之目的,组织所获得的收入就是经营所得,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