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在中国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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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条款上说,做空本身并不违法;但从中期来看,做空的收益属于无风险收益(因为做空获得收益的前提是股价下跌,而大盘的波动受各种消息影响有涨有跌无法预测,且投资者做空获取收益的同时并未增加社会的总体财富),因此从税收等方面考虑应该缴纳一定的费用甚至可能面临惩罚。 这里存在一个观念的问题:我国一直将股票市场定义为“多头市场”(多方市场),即认为股价总是处于上升状态,这种观念导致我国股市的监管偏向于“多头保护”,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他们更倾向于将股票市场定义成“空头市场"(空方市场),这里的空头不是指做空的意思,而是反映了一种博弈上的理念,即任何一次交易无论数量多少,总有赚得钱也有亏得钱,整个市场成交额和成交量相等时,无论涨跌,总资金量不变。在这种思维下,他们更加关注交易的公平性以及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会更有针对性一些。

我国目前对股票市场的管制更多的是基于“多头保护”进行的,对于做空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也与我国股市发展的阶段有关。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完善相关制度需要有一个过程。

从制度上来讲,目前我国并没有开放做空的相关制度,但是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由于缺乏足够的做空工具,很多投资者会选择规避空方的头寸从而使得a股成为了一个“单边市”(只有牛市没有熊市)。所以从理论上讲通过融资买入然后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也可以达到做空的后果,只是手续费等成本过高且不具备可操作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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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法人非法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国内投资者要从事证券市场上的“融券”行为,目前唯一可行的途径是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来进行,其中可以作为融资买入的担保品和融券卖出所得的权益证券。

因此,国内投资者在除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之外的任何单位从事类似融资融券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更不用说从事卖空交易了,而且,以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情况尚不成熟的现状,并不适宜推出融券业务,更不用说卖空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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