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持有哪些股票?
国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授权投资管理。 直接持股是指国务院或者其所属部门作为出资人,通过设立国资委或委托其他企业作为国有股东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国务院授权的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作为股东,以国有股权管理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登记设立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授权经营时,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间接持股。 对于采用间接持股方式的,由于国有股的管理主体较多,不同主体所持有的部分又可能分散在多家公司中,所以目前国家持股的统计口径主要是根据被投资公司的主要投资者类型确定,即如果某一公司在其他国家和境内的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含50%),就将其认定为国家所有。
2. 国家对企业进行授权经营后,为什么仍然会存在“新国有股”的存在呢?
所谓授权经营就是国家将企业的资产经营权和管理权都授予给企业管理者,使其自主决策经营管理事项的一种制度安排。虽然这种体制下,企业对利润不再上缴,而是留成自行支配,但是国家仍然是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因而企业也应当是国有性质的企业。但另一方面,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与过去的行政型国有企业相比,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对象了。因此,对于这样的企业和它的员工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自己能否真正享有经营者或职工的所有权,而不愿承担原有国家的全部风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际上就成了这些人的大股东之一。
3. 关于“新国有股的再分配”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改革内容? 新国有股的分配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使现在的国资管理部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从而切实承担起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职能——从过去单纯的管理功能转变为既从事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与监督,又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责任中心;二是怎样把现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改变为真正的“收支两条线”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重新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现在新出现的“国中之国”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 目前,我国在新国有股的分配问题上采取了两个基本措施:一是在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受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及其相应产权,并将这部分资产统一对外处置;二是在1998年开始实施“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即将原来划归地方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体系,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地方财政不再拥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将一些中央政府的专项经费和地方税种划转中央财政统管,如铁路建设基金等。
4. 为什么要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企业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基本规则,它包括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效率机制、信息机制五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来进行。因此,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另一方面也要处理好计划和市场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公有制企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此,必须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法人财产制度和资本经营模式;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规范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