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水利基金多少?
为妥善处理好解决医药行业历史负担问题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的关系,医药行业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财政部[96]财综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卫生局及其所属单位、医药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医药公司(批发企业)和中、西药店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应按扣除免税商品、劳保用品、食宿、运输费后的商品零售额的1%计征水利建设基金。药品检验所等不经营商品的医药事业单位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今后新增的企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按上年工资总额的0.5%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商品零售额按1%计征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