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投行业务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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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涉及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并购、资产证券化、新三板推荐挂牌等业务类型,专业性比较强,具有高度的金融创新性、复杂性和跨市场联动性,该业务主要在机构、公司客户群体中开展,专业性强,交易对手方一般是同类型机构或公司,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交易频次相对较低。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普遍认为,投行业务不是洗钱高风险领域,与公司客户群体日常经营业务相比,其受到的反洗钱合规管控措施较少,一些专业性强、创新性的投行业务几乎与国际接轨,交易跨境、对手方多为境外客户和机构,使得相关交易和信息的透明度不高,利用投行业务洗钱比较容易实现。

投行业务中资产证券化(ABS)业务具有高度的资金汇集和跨境特性,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一些券商利用ABS业务,通过设计、包装、推广非标资产以及发行、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等形式实现跨境投融资需求,其交易对手方涉及境内外的公司、机构和个人客户,跨境资金流动量大、方式多样、交易对手复杂,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交易发起方、资金来源方的信息获取存在局限和不足。

比如,广东一家财务公司利用某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在某银行开立同业账户,接收多家汽车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为收益基础的资产证券化投资款7.72亿元,资金来源于30家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投资款;为归还ABS融资款,该财务公司向21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归还了3500多次的本金及利息,支付金额达7.82亿元,资金最终分别汇往全国各地的个人客户账户。该笔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财务、租赁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434个,涉及17个省(直辖市)。该财务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利用“同业账户”作桥梁,将从全国乃至境外吸收的存款集中起来,再将资金逐笔拆借给个人,实质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存款大搬家”和大规模的非法拆借资金,存在很大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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