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属于免税行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供港澳蔬菜加工企业”和“供港澳活禽饲养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69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港澳蔬菜加工企业”,是指经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认定,从事蔬菜收购、加工、包装,提供储藏、保鲜、预冷等冷链服务,并且直接将产品出口到香港、澳门地区的流通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转出或计提销项税额,照章征收消费税。
因此,外贸企业如果直接购进用于出口的鲜花,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出口退税凭证可以申报退税。如果属于“花卉种植-收购-加工-储存-出口”的“供港澳蔬菜加工企业”,也可以申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