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中的干股如何入账?
股份中的干股如何入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股权收回业务应作为股权转让业务处理,即应在会计上作为卖出炒股业务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收回的股份不得再继续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投资者投资的金额。若该股
份实际支付的对价为1元,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同时,收回的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低于账面价值的70%,否则需在股票市场转让或者取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权益性投资的同时,将不低于收回股份原账面价值70%的金额交付企业,作为取得股权的成本。该部分成本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具体解析:
一、持股期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人股份转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002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方,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免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被转让股权数额对应的受让方应缴纳股权营业税,被转让股权原值为纳税人计税依据,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
转让过程的现金支出后所得。
二、被收购股份原值亦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减除股权收购成本)或损失。股权收购成本,是指收购方收购股权时支付的对价,不包括与股权受让相关的印花税、交易报酬、相关税费。
三、回购或低价转让补亏
根据《关于治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问题的通知》(证字〔1998〕19号)规定,除非法证券活动以外,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股权交易名义逃避缴纳税收,属于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确实属于以股权转让名义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参照上述股份收购业务的规定,比照执行。
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7〕127号)第14条第(5)款规定,公司股利分配及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