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股东的股份合同?
张三是个人,李四、王五是两个合伙人,他们三人合计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最近A公司打算上市,为了回避“一人公司”禁止上市的规定,张三名主动将所持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王五,由二人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随后,张三名与李四、王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名再支付1000万元回购所持A公司的股权。
问:如果A公司未来不能上市,张三名是否要回购前述股份、支付1000万元?如果A公司成功上市,张三名是否还需要回购前述股份、支付1000万元?为什么?
评解:
一、不上市,股权转让对张三名很有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事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仅仅为一人有限公司,张三名依法不得转让其在A公司的股权。既然A公司不能上市,那么意味着A公司上市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价值亦随之丧失,张三名继续持有A公司的股权已经没有意义,而且 A公司也不能提供更高的对价,那么张三名有权行使期限利益,在A公司不能上市的情况下要求收回转让对价1000万元。
二、上市后,股权转让对张三名有大大不利
另一方面,如果A公司上市后,情况又将如何?虽然A公司不能再回购张三名的股权,张三名丧失股东资格,但是A公司尚有其他股东,包括李四和王五,他们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相应的利润。虽然张三名对于A公司没有任何控股权或者决策权,但是A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了,也就是说张三家不再是A公司的利益攸关了。这种情况下,张三家再要求回购股权于法无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名支付1000万元回购其所持A公司股权的条款,既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应认定无效,张三家不能向李四、王五主张该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