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属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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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是公司的负债,不是公司收入; 企业收到贷款后,根据用途计入相应科目核算,如果是生产经营用的,就计入“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如果是非生产经营用(如股东借款)的,就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 当企业用借款买入资产、股票等,使其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和权益,这时企业支付的价款与银行的借款金额相等,即银行借款全部转作资本金,银行借款的利率作为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经营成本)中; 如果企业用借款支付债务利息,会计上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而税法上对于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金融企业收到的超过6%(含6%)的利息,要缴纳所得税,6%以内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借款利息且超过6%的情况,就需要缴税了,而不到6%的那部分,则可以税前扣除。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是一致的,都是“左表”(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点的状况,而“右表”(利润表)反应的是一个期间的状况。所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存在财务费,只能看其利润表的“财务费用”项目有无发生额。而对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不存在股权流通性,任何情况下,投资者都只有一个,不可能出现投资者两次接受同等金额的款项却又没有对等的支出(支出只能是同一项经济业务)。说它“借款利率低于6%”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税务机关要求调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非常少见。

2. 此条款不适用于新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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