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权怎么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有者所拥有,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责任形式是股东的责任有限性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相统一的。 所谓“有限的”,是说就股东个人而言,其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就公司而言,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必要的财产;(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作为法人的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具有一定的财产或资金;第二是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第三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实体。这三个条件的全部或部分缺失,都可能导致法人的虚设。
其中,财产或者说经费,是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必要的财产,即不具备法人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他条件再完备,也不能形成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