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撤股怎么分?
需要了解的是,公司法对于股东退出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股东退出可以分为股东死亡、自然人股东退休、法人股东解散等情形,在所涉及的公司中,原股东的权利义务由其他股东享有或承担;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只是股东自己想退出,那该股东就只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股东主张损害赔偿了。 接下来,我们具体来看案例。
2017年6月,甲与乙共同出资设立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甲现金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乙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全体股东同意,增加股东丁。同时,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2020年8月,甲方认为其与乙方的分歧已无法调解,遂提出退股申请。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关系,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款及分红共计6.5万元,并于当日签订《协议书》。但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甲方款项,故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方立即偿还欠款6.5万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乙方主张,虽然签订了退款协议,但当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约定的退还金额过高,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书》。为此,提供录音资料拟证明其主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协议书》系因乙方违约而产生,并非基于甲方胁迫而导致被告产生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亦未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据此判决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