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同股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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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是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股票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而设计的制度安排。 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里,普通股份(普通股)的持有者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投票决定董事会成员、决定是否进行重大交易等),但没有控制权;而非普通股(特殊股)的持股人没有决策权但拥有对公司的控制力。 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安排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在避免控制股东通过行使决策权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同时,鼓励少数股东积极关注公司的运营和前景。

17世纪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将股票按持股份额分为若干级别。每股股票都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但是拥有更多股票的投资者其收益也更为可观。后来,这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在美国历史上,最早采用这种机制的是1845年成立的Belleview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权利,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就必须对小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而在股东权利中,最能体现“同股不同权”原则的是优先清算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普通股股东首先有权要求清偿的款项仅限于该公司资产扣除所有债务后的余额。其次,即使公司只剩下一个清册上的货币资金,也必须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只有在支付完所有的优先股股东后,才有剩余的资产供普通股股东获取。普通股股东不能因为公司的亏损就被动地丧失全部的投资。这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考虑。 对那些希望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财富的公司高管和股东们来说,他们更倾向于把任何可能的损失全都转嫁给其他人。因此他们在做决策的时候会忽略掉一些潜在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最终会由其他股东或投资者来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制约。而“同股不同权”正是对大股东权利的一种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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