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引用多项?
1、“如果A专利引用了B,而C又引用了B,那么是不是C就引用了A呢” 是的——这里其实涉及一个定义问题(也是实际工作中经常被混淆的):发明创造的三性中,“新颖性”与“创造性”中的“新”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而“实用性”中的“用”是指“具体应用”,即一种发明能够用于特定用途。所以,如果A专利公开了一种方法,并且该方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该方法是“新”的,即满足“新颖性”的条件,而无论其他人是否掌握该方法或者对该方法作出改进;同样,如果A专利涉及一种产品,该产品符合实用性条件,即使其他人能做出该专利产品或者对其作出改进,也不影响其新颖性。
2、“但是C没有引用A啊! ” C没有引用A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C的申请日在A的公布日(申请文件公开之日)之后,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比在先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都“晚申请”的专利申请,即构成对在先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而专利局一旦授予其专利权,该专利即为无效;再比如C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对A的否定,即A的全部或部分技术内容被排除,由于排他的原因C无需引用A也能实现其技术方案,等等。至于你说“C引用了B”,其实这也是对的,因为B至少包含了A的全部技术内容。
3、“请问,这样的解释对吗?如果有误,望不吝指教!谢谢! ” 关于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相关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