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就是投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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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是有区别的. 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美国最为常见的一种企业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股东的风险限制在出资额的范围之内。 举个栗子: A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资本10万,4个股东每人出资2.5万,那么每个人对于公司的债务只需要承担2.5万的有限责任。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要求用这4个股东的财产(包括他们名下的公司和资产以及个人存款等)来偿还,而不能用其他股东的财产来清偿。

然而美国法律同时规定,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某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明知某人出资不足却还与其进行交易)并且因此造成了他的损失,那么该债务人无需对债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也就是说除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 由此看来,美国的有限公司其实就相当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了,只不过这里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更加有限而已——只以出资为限,而且也不能以股东的个人财产直接清偿公司债务。这样设计的好处在于可以激励股东尽量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公司里来从而促进公司的增长,而不用担心因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使自己蒙受损失。

而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ability company)则无此限制,又称为高风险公司(high risk)。在这里,股份意味着拥有对公司要求偿付的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公司相当于我国的企业法人,是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这里股东(shareholder)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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