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计划批文是什么?
政府投资项目(简称“国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具体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批复三个环节。 (一)申报条件 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有合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来源可靠; 具有相应的人才和技术力量,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资信; 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房屋所有权; 不涉及征地拆迁安置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问题; 在项目所在地有具体负责的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一式五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有关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和节能评价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银行贷款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借款合同、贷款承诺函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将项目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同意XXXX项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