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投资款怎么算?
假设A和B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经营期限为10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A出70万,占股70%,B出30万,占股30%。那么当公司经营了6年之后(还剩下4年经营权),经协商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那么清算的时候应该这样计算剩余资产: 这里的剩余资产=清算时总财产-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而清算费用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工商注销手续的费用等等;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指的是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在清产核算期间发生的社保、公积金等;所欠税款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拖欠的税款;债务主要是公司对外欠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时,股东只有投入公司的资本金才能自由支配,其余的都作为公司财产上交国家。如果股东取回的财产大于其当初的投资,就形成了所谓的“剩余财产”。而法律上对于股东取得“剩余财产”的条件有严格限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停业超过6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