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设立基金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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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具备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据此,可以认定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设立基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设立基金公司的资质条件的具体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公司,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公司设立程序中的章程订立 依据上述规定,新设立的基金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时,通过签署《公司章程》的方式,载明设立基金事由并明确设立基金的公司所有权的归属。 在具体设置《公司章程》条款时,需要参照设立基金的具体事由并考虑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灵活设定。

三、基金运营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修改的《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载明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时,除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但章程修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基金公司终止时的《公司章程》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和要求,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自宣布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因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应当自出现法定解散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公司自愿终止还是非自愿终止,申请注销登记时都必须提供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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