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比例是什么?
目前,我国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不同政策文件中的界定存在差异性。 2015年7月,国发〔2015〕60号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之间通过股权融合,实现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该定义从企业内部关系出发,强调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权益平衡和主体地位的平等;同时明确了公司制是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且混改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这一定义被后续发布的其他政策文件所沿用。 如,2019 年 1 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央巡视组移交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中办发〔2019〕44号),其中指出:对中央巡视组收到的涉及中央企业混改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发现,大多数反映改革不到位问题,有的反映国资流失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到位。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利用市场机制实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企业活力的有效方法。但目前的实践情况与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还存在差距。一些混改的企业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压力,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业务发展、资产质量和资本保值增值方面远不如完全民营或完全国有的企业。有些企业甚至沦为地方政府的“二政府”,成为既无资本活力又无行政权力的“怪胎”。必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非国有股本,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和外延,指出了混改的方向和重点,同时也说明了推动混改的原因和目的。该定义得到了学界和业界广泛认可。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对外公布了《十三五规划建议》,首次公开提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配置。深化国企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优化布局和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重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的调整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