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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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会对被投企业进行约束,这些制度性安排会体现在合同中; 其次,当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比如亏损巨大导致现金流紧张、或者财务出现重大违规时,董事会一般会有权也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问责乃至更换,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人的经营风险; 最后,在投资到期之前,如果被投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上市,投资人通常可以通过回购条款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取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损失。当然,这种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降低成本的做法其实是有风险的,如果被追投的企业估值水平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大幅下滑,则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这一点在PE/VC行业体现得较为明显(参见文章《做GP还是做LP——从“华兴易凯”之争看GP运作》)。

综上,对于题主提到的“因为追加投资所以股东层面做出变更”的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如果是在A轮或者B轮融资中,通常除了工商变更之外还会涉及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通常会约定股权回购或者股权转让的条款,以此来保障投资人利益。如果企业家或创业者在融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或者是资本市场下跌等原因导致公司市值下降,则有可能需要按约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在C轮以及以后阶段的融资中,因为此时企业的估值已较高,且往往有较大量的外部融资,则增加的投资大部分会以现金方式注入,极少通过稀释股份的方式来获得出资,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股东变更情况。当然,不排除一些融资方案中会设置“同股不同酬”的条款,这时可能会引起部分股东利益受损。但是与A轮、B轮阶段相比,C轮及以后的融资环节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已经有所提升,因此发生争议的概率要相对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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