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基金是法律主体吗?
合伙企业属于市场主体,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法条引用该法)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生产经营或者商誉等为主要经营范围;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且不缴资也成立;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经营的期限、出资方式和数额、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入伙、退伙、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可以同一家企业担任多家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还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注“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表明主要经营产业或业务范围。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合伙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民事主体,可以独立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其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资信基础”;新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企业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在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等内容。当然,这种自主权和灵活性的取得是有一定的条件约束的,那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其本质仍然是合伙,因此并不符合公司制组织的特点。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那样,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期待合伙企业像公司一样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从外部看,合伙企业与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资本补充责任不同,它不需要对外部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从内部看,每个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其投资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