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有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实现公共福利目的(如公共交通、铁路、公路、环境保护)而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费用” 可以这样理解:
1.从主体上看,征收基金的人必须是政府机关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如税务局、林业局等);
2.从客体上看,基金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作用上看,基金的收入主要用作公共福利支出,少数可以做为公益性事业支出;
4.从形式上看,基金必须是无偿取得,但是可以根据立法赋予政府以收费权,通过收费的形式来实现基金的筹集目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益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7号)第一条规定,耕地开垦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又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移民安置补助费以及河道、水库工程等水利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代为收取和管理。 并非所有的政府性基金都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