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还是维修基金?
先摆明一点,我们所说的"修旧如新、刷墙铺地”等都属于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养护、修缮、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养护、修缮工程”)。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授权业委会行使使用权。所以从法律上来讲,业主委员会具有审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职责和权限。 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住宅维修金账户,而是将住宅维修金与公用设施基金混同为公共设施维修费,一并列入房屋建筑成本,最终转嫁到购房人身上。
《物业管理条例》虽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支出以及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支出的核算与列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维修资金的归属。同时该条例也没有明确,在发生相关费用支出时,究竟应当由谁提出使用的申请。 实践中常出现开发商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要求小区业主缴纳用于装修的“装修保证金”或“装修管理费”的现象;也有个别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将维修资金计入房价,由购房人一次性付清的情况。这些做法都于法无据。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高质量标准方案》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购买的房屋若是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应由出卖人负责修复,直至达到基本正常使用条件,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因设计变更或者结构调整导致房屋瑕疵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期限、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购房者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涉及结构调整的瑕疵可以主张权利,要求修复甚至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而对一般的房屋质量问题,则无权以房屋买卖纠纷提起索赔之诉。通过诉讼途径向开发商主张支付维修资金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