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哪里备案?
2014年开始,中国开始允许注册在境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或代表机构开展业务,但须向登记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随着新《登记须知》的发布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国内外基金的监管环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新《登记须知》对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审核思路和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优化,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产品等登记事项及其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同时,中基协发布相关问答,就新《登记须知》中的部分重点问题以及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解读。 对于外商投资私募管理人的登记,中基协明确原则上应遵循内外一致原则,但鉴于目前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尚不完善,为便利跨境投资,支持境内投资者参与QDLP试点计划,登记事项仍与内资机构有所区别。
根据《登记须知》,境外金融企业作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必要的运营资金和从业人员;
(三)有完整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有安全且合适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的基本要求;
(五)主要股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股权投资业务,具有较好的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拟设立的境外私募管理人,其所在国(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已赋予其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资格或者已经承诺给予其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基协将予以认可,不再对其资质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