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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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没有“有限合伙”这种基金类型; 其次,“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根据现行《公司法》第36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工商局颁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取得法人资格; 第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过登记,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其基金管理活动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最后,关于“合伙企业”是否拥有法人地位的问题,目前只在《合伙企业法》中有规定(第二章),但是仅涉及普通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依据主要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并未明文赋予合伙企业在法人意义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为了适应发展需求,未来有可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合伙企业法人的问题加以明确。在现有体系下,我们只能从行政法和民事法律的规范角度来探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了。

1. 行政法的层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基金行业实行的是“证照分离”制度,任何从事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业务的投资机构都应当进行备案,完成备案手续之后才取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合法身份,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未经备案的所谓基金其实并没有取得法律的认可,自然也不具有法律上所称的“法人”的资格。

2. 民事法律的层面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承认合伙企业法人的地位,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应认定为自然人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个人出资、入伙、退伙以及由此引起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均按照自然人范畴来处理。有限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总之,无论怎样,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都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正常地交易,也才能在出现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承担相应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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