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凭证属于基金吗?

阙文亮阙文亮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先说结论,平安盈益279号(第1期)和平安盈益280号(第2期)属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而非投资基金; 其次,通过分析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可以发现上述产品符合“特定目的载体”的定义,因此属于信托财产,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资产规模受到行业监管要求的限制; 最后,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均应通过备案方式取得“准生证”——《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机构版)》第二章第六节显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并公示。 这类产品虽然具有基金的性质,但不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募基金范围的规定,因此不能申请公募牌照。这从侧面反应了目前国内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遵循的是以机构为导向的模式——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才能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对于这些产品是否合规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此类产品的投资方向比较灵活,在资产配置上与债券型公募基金相似,同时由于券商具备公募基金代销资格且产品通过经纪业务渠道销售,导致很多投资者认为其产品就是基金。

然而,按照现行监管要求,此类产品确实不能算是基金,至少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募基金。如果要从法律角度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最关键的地方在于看产品是否真正实现了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并由此获得相应收益。如果产品最终的投资决定由外部顾问做主,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原因解释为何外部顾问会做出这样的投资决策,那么这个产品起码在形式上是符合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SITF)的准则。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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