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私募投资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 私募基金,英文名称为“Private Fund”,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实行独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因此它又有“秘密基金”之称。 我国目前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尚不完善,但在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2014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试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多类型产品,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理财服务。
二、私募基金的机构设立及业务开展 1.机构的设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境内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3)设立程序合法,备案手续完备。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股东出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业务人员,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3)有符合条件的基金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和管理活动;
(4)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条件则主要包括:
(1)至少有两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除外)每人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
(3)有适宜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经过适当培训的从业人员;
(5)有明确的运作方案,包括设立目的、目标、计划与预算等;
(6)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程序、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私募基金的监管机制 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采取的是“宏观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宏观监管”主要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从宏观角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督和指导。
“自律监管”主要是通过协会的方式进行,目前在国内主要有两个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一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是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