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缴大修基金吗?
关于地下车库是否应当缴纳大修基金的争论始终存在,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不应交。理由如下:
1.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存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房屋买卖不交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可见,缴纳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的性质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维修资金的交纳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该行为成立的要约条件,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向购房人开具发票作为该项行为的生效要件。只有当维修资金达到上述要件之时,业主的义务才真正产生并得以履行。否则,企业的收款行为就失去法律依据。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实施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索要发票。”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代收修资金,就应该给业主开具正式的发票,否则就不符合财务制度。而实际上,开发商给业主开具的发票中并不包含维修资金的金额。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装修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即便业主在收房时按照开发企业的要求补缴了维修资金,其效力也不能及于其他业主。
基于以上理由,有些法官认为,地下车库不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范围,并且业主已经实际使用了相关设施,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认定被告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金17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