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没有孩子基金?
银行只是金融服务的媒介和平台,并没有直接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所以没有所谓的“抢滩”行为; 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的规定开展信托业务,自然有权利和责任进行选择投资。 当然这种选择不是随意的,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1、符合信托目的。即所投项目必须有利于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提高收益水平的目的。
2、满足信托合同规定。即投资项目要符合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准备的预期范围,如果事先对委托人的资金做出了规划,那么投资的方向就必须围绕这一目标来实施。比如某家银行的受托管理方案中,就明确规定了当信托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遵循行业规范。我国目前对于信托业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准则或条例。因此各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参照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执行。而该文件中对银行同业交易对手的选择上要求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服务基础,融资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优良,具备按期偿还债务能力。” 所以从这一点上看,银行投资的标的还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4、适应市场原则。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市场的边界在不断扩张。为了适应市场的要求,信托公司也必须在投资方向上做出相应调整,包括拓宽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限制等。在这一方面,信托与银行有着相似的出发点。
综上,银行的投资方向和模式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抢滩”。而对于信托而言,虽然有着相对自由的投资选择和运作空间,但同样会受到诸多内外部条件的制约。 所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在投资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