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运费如何界定?
1.工业企业的运费,应作为“营业成本”进行核算。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遗漏;同时,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必须分别注明收入金额和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并全部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 工业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不仅要看销项税额,还需要看进项税额,而交通运输费的发票就是重要的进项税额凭证之一。所以,不能因为企业发生了交通运输费就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这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目前,我国对物流业实施的是行业管理,物流公司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为物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却不属于进项税额,也不能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税前准予扣除的费用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下列支出,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依据,但在实际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税收项目中的运费不能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发生的内部职工通勤车运行费用、装卸工的人工费以及车间值班员的夜班补助费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2)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认定其是否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就不能认定其是否真实发生并且是合规的费用支出,就不能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