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家银行结算系统?
这个问题我十年前遇到过,当时遇到的问题是客户同时委托了三家不同的商业银行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都是同一客户),不同银行之间进行了串换,导致我们公司在人民银行和企业信用信息网上都有不良信息记录。由于当时还没有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出来,所以各家银行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有的银行直接拒绝入账,有的银行让报损。如果报损的话,会计凭证需要附有损失证明的原件;如果不报损,那么财务账面上就要一直挂着这笔无法支付的款项。 后来经过多方协调,最终由其中一家银行负责将其他两家银行转来的保证金及利息收入退回,其余两家银行的支出也由该家银行支付。
现在应该没有银行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吧…… ——分割线—— 我不是律师,以下仅供参考 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至于还款期限,只要双方认可即可,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体现。 对于你朋友的情况,建议你朋友和借贷方一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对还款日期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公证费大概几百块)。如果你朋友的个人资质较好,贷款成功率较高,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另外,你朋友是否知晓借贷方的借款人以及用途?若知晓且出于自愿的,则合同有效;若不知晓且并非出于自愿,如被诈骗等,则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目的而借款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