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指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 “民办非企业”是民间组织的一种类型 。其英文名称是Non-Profit Private Organization(NPO)。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包括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或者合办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即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民办高校;同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上述定义,判断一个实体是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看其财产来源和办学性质。
1.从财产的来源上看 一个组织的财产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设立时出资人投入的资本金总额(或验资证明中的实收资本总额);二是在设立后取得收入,尤其是捐赠的收入。如果组织设立时的资产总额主要是来源于捐赠,而且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也没有改变这种来源构成,那么该组织就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博物馆、民办图书馆等。 如果组织设立时的资产总额主要是来自于投资人的出资,而且以后也没有接受捐赠,或者接受的捐赠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前期资金的不足部分,则不能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一些民办技工学校,设立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但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收取的学生学费和生活费;
2.从学校的性质上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学方向主要是面向市场经济体系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培养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同时适当兼顾社会公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凡是以举办者个人姓名命名(或以举办者的商标名称命名)的学校,一般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最初设立时冠以“工农”“革命”等具有政治色彩的名字。随着时代的变化,这些名字已经不能反映学校的真实性质了。例如,原来叫“黄埔军校”的南方某学校,现在已经改制为民办大学,改名为“黄埔大学”。这种改名的行为并不影响学校的民办性质。 对于某些民办学校因客观原因暂时缺乏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国家教委《关于当前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发[1996]5号)中明确规定,此类学校应坚持民办教育的性质,不得以公办高校的名义进行招生、颁发文凭。这些学校同样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