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如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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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是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决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从理论上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追认与否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处分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追回与破产案件的处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提取的费用和清偿债务的费用不予支付”、“没有正当理由,延长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责令支付费用或赔偿损失;拒不支付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如果管理人没有及时提请法院责令义务主体承担责任,则管理人的行为构成失职,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是因合同纠纷而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原则上只能变更被执行人(债务人)为失信人员,不得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但因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使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害的,可追加被执行人为失信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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